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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起一批停车法规开始实施 (2018-3-6)

   

    2018年2月—3月,一批停车法规开始实施,中国停车网市场研究中心汇总如下:

 

  新规一:《(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BSZN-1341-2018/01),3月1日实施

  指南为本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以及根据规划建设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申请与办理提供了指导。

 

  新规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2018),3月1日实施

  规定明确了住宅、住宅配套用房、商业、办公、医院、文化设施、场馆、学校、工业、物流仓储、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和公园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新规三:《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厦府〔2017〕413号),2月1日实施

  文件规定了厦门市的停车场土地级别划分和停车场用地土地基准地价表。

 

  新规四:《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厦府〔2017〕413号),2月1日实施

  文件规定了厦门市停车场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和停车场用地楼层修正系数。

 

  新规五:《保定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试行)》(保政办发〔2018〕4号),2月8日实施

  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全市机动车停车发展战略,成立保定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发改委。

 

  新规六:《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运营的意见(试行)》(保政办发〔2018〕5号),2月8日实施

  意见规定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公共停车设施在确保原有功能,不占车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开发不超过 20%的附属商业配套面积。

 

  新规七:《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8),3月1日实施

  条例规定,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停放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停车费。未及时、足额缴纳停车费,经催告仍不缴费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报请相关部门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株洲市公共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停车信息。

 

  新规八:《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18〕5 号),2月5日实施

 

  新规九:《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18),3月1日实施

 

新规十:《关于乌兰察布市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价费字〔2018〕42号),2月1日实施

 

来源:中国停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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