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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2019-2-14)

 

2018年12月—2019年1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中国停车网市场研究中心(MRCPO)汇总如下:

 

新规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4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通知要求加强土地规划和用地指标保障,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规范停车场用地供应,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进一步明确多种供应方式下的土地使用年限。完善新建独立占地和配建停车场优惠政策,允许新建停车场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新建建筑物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配建设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停车场,支持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公共停车设施。促进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土地,增加停车设施供给。明确停车场产权登记及供后管理,做好停车场用地产权登记,明确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

 

新规二:《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18〕5号),2018年12月27日实施

 

办法提出建立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政府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相应建立区级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市区联动实施机制。设置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设置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新规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8〕165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意见明确,停车人应当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合规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对于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仍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催缴。北京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处罚处理窗口,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自作出处罚决定后超过15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应罚款数额。停车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北京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规四:《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停车技术企业行业协会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行政许可前置程序的通告》(2018),2019年1月1日实施  

 

通告委托深圳市停车技术企业行业协会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行政许可前置程序相关工作。具体包含:(一)对申请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开办行政许可及变更车位数行政许可的停车场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备案审核。(二)对申请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开办行政许可及变更车位数行政许可的停车场进行场地勘验。

 

新规五:《(石家庄)关于明确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石发改经费〔2018〕104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通知明确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包含:1.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2.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4.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5.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6.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除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规六:《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2018),2019年1月1日实施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新规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2770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新规八:《(北京)关于本市驻车换乘停车场驻车换乘车辆停放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函》(京发改〔2018〕1907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新规九:《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京财综〔2018〕2638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新规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8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新规十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甲醇汽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8〕228号),2018年12月3日实施

 

新规十二:《关于明确菏泽城区医疗机构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菏价费发〔2018〕5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新规十三:《忻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忻发改发〔2018〕326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新规十四:《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清发改规〔2018〕2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来源:中国停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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